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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二章节(3)

更新时间:2010-04-06 10:15: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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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散和清算(重点)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5、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例题1】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选项A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

  【例题2】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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