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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5)

更新时间:2010-04-23 09:37: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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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计税依据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2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经典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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