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11)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项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
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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