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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专利法律制度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0-05-14 17:01: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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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权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设计人一定只能是自然人,而且自然人的创造行为性质上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认定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发明创造活动。

  3、发明人直接参加发明活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示:以下三种人不能被确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负责组织工作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概念解释: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

  例如: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2)申请人原则上是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所以专利权人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辞职或被开除,应当作同样处理。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提示:(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5)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

  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

  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

  D、乙公司转让专利权时,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选项B和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根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享受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属于这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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