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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专利法律制度资料(六)

更新时间:2010-05-14 17:06: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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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主要有几种类型:(新增)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解释:该类型的强制许可,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者减少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考试注意以下几点:(1)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适用强制许可;(2).当事人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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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原制度/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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