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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四章节(23)

更新时间:2010-06-09 09:01: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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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的提名(P146)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中,新增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注意多选题。

  4、独立董事的任期(P147)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提示:(1)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答案:BCD

  6、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P147)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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