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之资源税法辅导(2)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2
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 )。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答案】BCD
二、税额2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如果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2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2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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