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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税务代理(2)

更新时间:2010-07-30 09:27: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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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条件:

  ① 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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