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五章节(6)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
重点掌握股票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的内容
限定的主体 |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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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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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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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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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 |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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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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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二)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暂停交易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3、股票终止交易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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