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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保密原则

更新时间:2013-05-02 10:47: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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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保密原则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4月26日止 资格审核5月6日起

  保密原则

工作思路

具体内容

保密原则
总体要求

CPA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条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保密范围

CPA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防范无意泄密

CPA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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