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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更新时间:2014-11-18 14:13: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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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环球网校依据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1.物权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解释】(1)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2)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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