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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更新时间:2014-11-21 14:19: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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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环球网校依据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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