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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5-03-11 14:39: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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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2.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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