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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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提醒:易考单选】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经济、民族、刑事、诉讼)。【提醒:易考多选】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提醒:易考多选】
4.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类公司。
5.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提醒:易考多选】
6.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法人之间区分】
7.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提醒:易考单选】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9.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提醒:易考单选】
10.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本人存在过失(外表授权);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提醒:易考单选】
1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1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应符合以下规定: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提醒:易考单选】
13.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理解供役地需役地】
14.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醒:易考多选】
1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提醒:易考单选】
1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结合具体事例会选择】
1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提醒:易考单选】
19.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提醒:易考单选】
20.著作权主体:(1)单位作品完全归单位;(2)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3)委托作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1.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按连带。
22.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或拍卖、变卖。顺位:登记——顺序——比例。
23.可以抵押的物①建筑物及附属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⑥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⑦交通运输工具。
24.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从开工或材料运抵之日起到验收合格之日止。【提醒:易考单选】
2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26.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新修订):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醒:易考单选】
27.施工许可证:3 个月开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 3 个月。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易考小型计算】
28.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提醒:易考单选】
29.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有效期:5 年。
首次或增项申请资质:最低等级。
申请延续:期满 3 个月前。
企业资质变更:在工商变更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变更内容: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合并、分立、改制:承继原资质的,重新审核。
30.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被撤回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记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31.撤销: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32.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其他。
33.属于挂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4.视同挂靠: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35.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注意是属于还是视为】
36.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没骗成,1 年)【提醒:易考多选】
37.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骗成了,3 年)
38.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业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提醒:易考多选】
39.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损失,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记忆要点: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40.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提醒:易考单选】
4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提醒:易考多选】
42.必须招标:范围+规模。可以邀标:人少、钱多。可不招标:国安国密,抢险赈工,无替专利,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43.两阶段招标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4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得超过 80 万。【提醒:易考单选】
47.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含 5 人),其中老师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48.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4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阴阳合同以阳为主。
5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1.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资质不良;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承揽业务不良。
5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提醒:易考单选】
53.不可抗力是唯一免责情形。
54.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不损害国家的欺诈胁迫是可变可撤。
55.无固定期限:连续 10 年,连续 2 次,1 年不签。【提醒:易考多选】
56.女职工禁止:矿山井下,4 级体力;经期禁低温冷水 3 级体力;怀孕 7 月不加班不夜班。未成年工禁止:矿山井下,4 级体力,有毒有害。【提醒:易考多选】
57.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58.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提醒:易考单选】
59.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除上述两者外还需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60.不得认定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
61.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醒:易考单选】
62.发现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②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6.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6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提醒:易考多选】
70.任何情况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总共四级)、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未成年人是考试常客】
7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注意不可抗力原因】
74.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7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逾期利率有约依约,但应≤年利率 24%【提醒:易考单选】
76.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货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提醒:易考单选】
77.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78.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醒:易考多选】
7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提醒:易考单选】
80.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81.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8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2)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3)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秉承市政自来水不用为好原则】
8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提醒:易考多选】
84.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5.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8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经省政府批准,均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公布。
87.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提醒:易考单选】
88.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89.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提醒:易考单选】
90.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提醒:易考多选】
93.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9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95.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提醒:易考单选】
96.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提醒:易考多选】
97.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98.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醒:易考单选】
99.工伤认定时限:(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定申请(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提醒:易考多选】
100.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重点记不视为工伤的】
101.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提醒:易考单选】
10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10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祖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04.文物保护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以上作业的,必须满足 3 个条件:(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2)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3)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05.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立即)和保护(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醒:易考单选】
106.许可证的使用范围:①矿山企业;②建筑施工企业;③危险化学品;④烟花爆竹;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07.有效期——3 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08.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09.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提醒:易考单选】
11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1.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1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提醒:易考单选】
1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提醒:易考单选】
114.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补报。
115.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提醒:易考单选】
11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提醒:易考单选】
117.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11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9.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0.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提醒:易考多选】【注意等级从重原则】
12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1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24.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125.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126.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提醒:易考单选】
127.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28.工程监理单位职责【提醒:易考单选】
129.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提醒:易考多选】
130.总承包质量责任。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向建设单位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提醒:易考单选】
131.分包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32.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提醒:易考多选】
133.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提醒:易考多选】
134.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135.涉及结构安全,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涉及结构安全的”:(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提醒:易考多选】
13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①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构。【提醒:易考单选】
137.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包括①预检②自检③交接检④专职检⑤分部工程中间检验⑥隐蔽工程检验等。
13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提醒:易考多选】
139.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①旁站②巡视③平行检验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40.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提醒:易考多选】
141.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提醒:易考单选】
14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提醒:易考单选】
14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提醒:易考单选】
14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提醒:易考单选】
14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提醒:易考单选】
146.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提醒:易考多选】
147.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4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49.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50.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维修费。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提醒:易考多选】
151.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②设计文件③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52.民事纠纷: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15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5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5.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156.有效证据按证明力大小排序: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提醒:易考单选】
157.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由规定,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设计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
158.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醒:易考单选】
15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60.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醒:易考单选】
16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放当事人认为由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62.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d 内将仲裁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64.行政强制措施(静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165.行政强制执行(动态):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166.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167.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不能审查的内容:国务院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提醒:易考单选】
16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69.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提醒:易考单选】
170.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醒:易考单选】
17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提醒:易考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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