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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更新时间:2015-03-02 13:41: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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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通常是授予代理人某一特定期间内的代理权,或者是某一项也可能是某几项特定事务的代理权,那么在这一期间届满或者被指定的代理事项全部完成,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行为也随之终止。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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