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二级造价工程师 > 二级造价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5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讲解:土地管理法

2015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讲解:土地管理法

更新时间:2014-12-08 10:41: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5年造价员基础知识考点讲解:土地管理法

北京造价员VIP套餐不过重学! |2014报考条件

环球网校造价员频道 |河北造价员热招 |立即报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涉及如下五种情形之一者,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市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应交回国家。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查询

二级造价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二级造价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