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七章教材考点: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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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物权法》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和林业等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分别负责土地、房屋和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2013年1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通知》,确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协同国土资源部分别指导房屋、林地、海域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
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指导。对地方登记机构职能,该通知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因此,在中央层面,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在地方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设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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