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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西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7-19 15:19: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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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山西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晋建办综函〔2013〕56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7号)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2日、13日举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考生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依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有关精神和规定,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在上报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报名工作流程及安排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查询信息、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于7月22日至7月28日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首次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红底的照片),填写信息时务必认真阅读考试文件并遵守报名协议。

  请报考人员谨慎填写报名信息,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有差错,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提交两个工作日后可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照片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方可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报名资格审查

  1.初审部门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于7月24日至7月30日,持《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盖章后,由工作单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汇总后,到所在地的初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

  首次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和实务年限证明一份(附件2)。依据报名条件需提供资格证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附件3)。

  续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各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往年准考证考证(原件或复印件)或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终审

  各初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加盖原件审查章后(审查人须签字),按下列目录要求统一整理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审查。各初审部门报送的材料如下: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报名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依据汇总表顺序每100份报名表胶装成一册,加装白色封皮和目录(见附件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留存归档。另一份报名表汇同每个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依据汇总表顺序排列交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待报名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初审部门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和实务年限证明一份。依据报名条件需提供资格证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各初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报名材料时间为8月5日至8月7日。为保证审查工作有序进行,各初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材料。具体安排如下:

  8月5日:太原、运城、吕梁

  8月6日:朔州、大同、忻州、临汾

  8月7日:晋中、晋城、阳泉、长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初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及报考人员。如报考人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各初审部门应在本部门接收终审通知单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申述说明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述。

  (三)初审部门报送《资格考试报名表》

  各初审部门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查结束后的当天持移送函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并将移送函及时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网上查询审查结果及交费

  报考人员于8月12日至8月16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需通过网上银行交纳考试费用(包括报名费、考试费、考务费)。未按时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放弃报名。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122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报名人员应缴纳下列费用:

  1.报名费

  每人10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取。

  2、考试费

  每人每科60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代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取。

  3、考务费

  每人每科40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领取发票的报考人员,请于考前一周(即10月9日至10月11日)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分别到以下地点领取:

  报名费、考试费的发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考务费的发票: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办事大厅(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302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考前一周(即10月8日起)登录原报名网站自助打印准考证,不再另发。

  四、考试时间及有关要求

  (一)考试科目与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2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3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有关要求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

  3、各科目考试范围以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三)应考注意事项

  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考试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六、纪律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不实,将追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手机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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