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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4-06-18 14:45: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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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房产估价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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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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