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湖北襄阳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近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湖北襄阳2023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公开发布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通知,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我市各系列各级别职称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1/#/)进行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以各评委会通知为准。
三、申报评审时间
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公开发布年度评审或材料受理通知,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
各专业职称工作以各评委会下达的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间为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评委会申报受理时间节点,及时有序组织本地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1),并报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技人员须如实填报《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四)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我市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系列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终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审发文。各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评审程序、有关要求和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守评价标准的底线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评审工作结束1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发文。
五、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满意度。要大力宣传推广职称电子证书及证书信息查验渠道和方式,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诚信承诺书
2.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023年7月29日
附件详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链接http://rsj.xiangyang.gov.cn/ztzl/zcpd/tzgg_24805/202308/t20230801_3321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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