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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6-03-22 15:55: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51收藏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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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知识点",下面是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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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环评法》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12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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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 《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例题】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下列哪些变动,将引起建设项目的重新报批:

  A 法定代表人变化

  B 建设项目名称变化

  C 建设项目地点变化

  D 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发重新报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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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A 10

  B 4

  C 5

  D15

  答案:C

  解析:掌握重新审核的时间要求

  3、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依法重新审核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

  A 通过审核

  B 未通过审核

  C 未审核

  D 未报批

  答案:A

  解析:这是《条例》不同于《环评法》的规定之处。三、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

  1、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评法》第23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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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1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同时,《环评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例题】

  1、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规定。

  A 国务院

  B 国家环保总局

  C 省级政府

  D 省环保局

  答案:C

  解析:此为《环评法》对省级政府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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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B 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C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D 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答案:ACD

  解析:注意B的项目不同于C的项目。对B而言,环保部门对环评文件有争议时,应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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