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等26456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3年第四十四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1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1/20231103_774895.html。
1、受聘于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5、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