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评审范围及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评审,须由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的总部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审。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
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申报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也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
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要求,申报专业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类别。
申报人员可按照以上10个专业类别确定自己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须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