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有效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以上。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近5年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第七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八条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取得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独立发表论文或理论文章2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2篇独立撰写具有相当水平、未经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骨干,承担2项经济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