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人社规〔2023〕14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相关要求申报。(详细内容请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或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查询)
三、申报方式
本次采取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的方式,个人和单位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按个人、单位操作指南说明进行申报、审核。
网上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月8日24:00(逾期不得补报)。
申报地点: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网上资料修改截止时间:2024年1月10日24: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申报评审程序
(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事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省高评办。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开展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材料。
(三)复审推荐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基本条件、工作实绩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按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报送有关材料。省高评办服务窗口设在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地址:成都市小南街99号二楼)。
(四)组织评审
省高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请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专业组评议,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和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预计2024年1月下旬组织答辩,答辩人员范围见《基本条件》,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审核确认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专家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资格,并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六)办理相关手续
送审单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结果通知下发1个月后,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窗口统一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及时移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地各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逐级审核盖章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高评办(破格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交《四川省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其余佐证材料不再报送纸质版。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有关规定,报送材料,需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用320元/人(其中含答辩费80元)。
(三)网上申报材料通过省高评办审核后,申报人员可采取转账的方式进行缴费(账户名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账号:44022070090249104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转账时请务必备注申报人姓名及内容,如:张三(评审答辩费),并保存好截图,答辩当天签到处可开具发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本次参评资格。
(四)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评审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六)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以职称资格认定时间算起到2024年1月8日止,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七)申报人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4年1月8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张晟杰 028-86145976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58236800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