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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广西防城港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7-11-07 10:11: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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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摘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5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防城港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6年或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防城港市教育局负责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时间

  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间:11月6日至12月6日

  市直及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12月1日至12月12日(每个工作日的8:00—12:00,14:30—17:30)。

  上思县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11月20日至12月12日(每个工作日的8:00—12:00,14:30—17:30)。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17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整理成册。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

  防城港市教育局:(0770)2883827/(0770)2883826

  港口区教育局:(0770)2810065

  防城区教育局:(0770)3253530

  上思县教育局:(0770)2077805

  东兴市教育局:(0770)768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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