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裁决先予执行
适用争议案件类型
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启动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符合法定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或者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则先予执行后发现不存在权利被实现的风险就会出现,从而侵害被执行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此也就不应当预先实现权利。裁决先予执行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规则是清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和范围也因此是明确的。这需要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之所以在案件仲裁结束之前就进行先予执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比较清晰;另一方面是因为申请人有迫切的生活需要。前者保障避免先予执行错误侵害被执行人利益;后者则是从申请人的利益状况出发进一步提高了先予执行的正当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申请先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并由仲裁庭进行判断。
可以不提供担保
考虑到劳动者出于迫切的生活需要才能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也没能力提供担保,因此本条规定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表述是可以不提供,而不是必须不提供。在个案中,出于案件的特殊需要,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二、裁执衔接
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有执行权的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执行的法律来判断,一般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三(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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