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货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备考资料 > 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监督管理

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11-05-12 09:59: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期货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11、结算担保金缴纳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本办法第四十条

  12、3个工作日内报告制度:

  第一,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例题: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 )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A、接纳为会员 B、暂停会员资格

  C、终止会员资格 D、要求追加保证金

  答案:ABC

更多资讯:

  • 2011年期货从业考试时间安排
  • 期货从业资格在线试卷免费做
  • 2011年期货从业考试大纲下载
  • 2011年期货从业网络辅导快速报名
  • 网校期货从业资格辅导教材说明
  • 2011新版期货辅导课程上线
  •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期货从业资格资格查询

    期货从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期货从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期货从业资格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