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摘要
公告具体内容
桂人考函〔2014〕36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6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 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间 |
科目 |
|
2014年11月1日上午 |
09︰00-11︰30 |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
下午 |
14︰00-16︰30 |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成绩有效期1年的考试(原非滚动考试)网上报名时挂接上一年度档案库;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原滚动考试)网报档案库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年度为1年,2014年网报档案库中只包括2013年的档案信息。
档案库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为统一照片标准,2014年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网报系统的要求执行。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4年6月2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24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4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报考中级的人员提供,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或致电易宝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询个人支付状态。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7月21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7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6月2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7日下午17∶00止。
3. 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考试费每人78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4年8月15日-2014年10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00至2014年10月29日下午18∶0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广西考区共设十五个分考区,分别为广西区直、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崇左市、来宾市、贺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考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统一编排。
八、成绩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一)2014年版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内容做了部分修订,辅导用书内容做了较大修订,并在原有品种基础上新增建筑(中级)、房地产(中级)、商业(中级)3个科目的同步训练与全真模拟测试辅导用书。
(二)<本页可购买教材>。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摘选)
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
4.(略)
5.(略)
6.(略)
7.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8.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学历。
(二)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者。
(二)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六)取得博士学位。
附件2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专业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专业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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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
01 |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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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02 |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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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
03 |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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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 |
07 |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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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09 |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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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10 |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
|
运输 |
水路 |
11 |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公路 |
12 |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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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
13 |
运输经济(铁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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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
14 |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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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
15 |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
|
邮电 |
16 |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
房地产 |
17 |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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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19 |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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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
21 |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