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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法二精选复习资料印花税(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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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一、计税依据(掌握)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大部分是全额的,少量是余额的。

  不用考虑合同中是否含税的问题,合同金额是多少,就按多少计税贴花。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易货合同应看成既购又销两份合同。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如果100万的货物换100万的原材料,那么应按200万计税贴花。100万的货物换99万的原材料,应按199万的0.3‰按购销合同贴花。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 : 一是以货换货合同, 甲公司的货物价值 200 万元 , 乙公司的货物价值150 万元; 二是采购合同 , 甲公司购 买乙公司 50 万元货物 , 但因故合同未能兑现。 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 。

  A.150 元 B.600 元 C.1050 元 D.1200 元

  答案:D

  解析:以物易物合同应按购销金额合计计税贴 花 ,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产生纳税义务 ,. 不论合同 是否兑现 , 均应贴花。应纳印花税 =(2 00 +150+50) × 0.3%=1200 元。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根据原材料的提供方、材料费和加工费是否分别记载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例题、甲企业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产品, 双方签订的加工承 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 40000元 , 委托方提供 价值 60000 元的主要材料 , 受托方提供价值 2000 元的辅助材料。甲企业此项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A.20 元 B.21 元 C.38 元 D.39 元

  答案:B

  解析:.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的加工承揽合同 , 印花税以受托方提供的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 应纳印花税 =(2000+40000) × 0.5%=21 元。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例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 , 合同金额6000万元 (含相关费用 50 万元 ) 。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 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 , 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 。

  A.1.785 万元 B.1.80 万元 C.2.025 万元 D.2.04 万元

  答案:D

  解析:分转包合同计载金额,应纳印花税 = (6000+800) × 0.3%=2.04 万。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时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例题、某运输公司与某生产企业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合同分别记载应收取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装卸费14万元。运输公司该次运输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元。

  A.150   B.120  C.200   D.270

  答案:A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的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税率为0.5‰。所以,该运输公司应纳印花税=300000×0.5‰=150 (元)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①有贷款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没有合同的,按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低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某企业2004年签订了如下经济合同: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 万元;与甲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80万元。该企业2004年度应缴纳印花税( )元。

  A.466

  B.460

  C.700

  D.706

  答案:B

  解析:应缴纳印花税=200×0.05‰+(200-80)×0.3‰=100+360=460(元)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启用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 “ 资金账簿 ” 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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