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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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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注税《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4)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适用税率(年税率1.2%)

  房产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个人出租居民住房4%)

  (二)地下建筑物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1.2%。

  例如:房产原价为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比例为55%,规定的计税余值扣除比例为20%,则应税房产原值为100×55%,=55万。

  应纳税额=100×55%×(1-20%)×1.2%=5.28万元。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例题?、下列各项符合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

  A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B.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以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为计税依据

  C.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改建、扩建部分不增加房屋的原值

  D.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不征房产税;

  答案:A

  【解析】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P267)教材例题、某省一企业2005年度自有房屋10栋,其中8栋用于经营生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不包括冷暖通风设备60万元;2栋房屋租给某公司作经营用房,年租金收入5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房产税。(注:该省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解:(1)自用房产应纳税额=[(1000+60)×(1-20%)]×1.2%=10.176(万元)

  (2)租金收入应纳税额=50×12%=6(万元)

  (3)全年应纳房产税额=10.176+6=16.176(万元)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

  2009年注税《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1)

  2009年注税《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2)

  2009年注税《税法二》复习资料房产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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