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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诉讼的证据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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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两种情况:一是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二是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证据质证的内容及范围

  当事人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派出并说明理由。法庭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这里的“新的证据”:(1)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例题】在行政诉讼中,二审程序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新的证据”包括( )。

  A、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持有但没有用于反驳的证据

  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C、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D、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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