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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概述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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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概述二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质的行政司法行为,即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是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查监督与司法救济制度的范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衔接方式上,有以下几种:

  1、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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