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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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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二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例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 )提起的诉讼。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C、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ACDE

  解析:如果将选项E改为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不能选这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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