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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管辖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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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管辖一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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