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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第一章复习重点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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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资、薪金支出(很重要,选择、计算和综合)

  应注意掌握以下三个内容:

  1、工薪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特别是不包括哪些内容:详见21页9项(注意选择题),

  2、计税工资人数的确定,特别是不包括哪些人员:三类不包括

  3、支出形式:掌握计税工资标准:

  (1) 2006年7月1日起,月人均1600元

  计税工资薪金扣除限额=年任职受雇员工人数×月计税工资标准×月数

  税务处理:实际发放数在计税工薪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从纳税调整的角度来讲超标的部分做纳税调增。

  (2)效益工资、薪金制。(客观题)实发工资在“两个低于”之内,工资据实扣除:

  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很重要,选择、计算和综合)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比例计算扣除(实际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按比例据实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题,企业2007年在册职工850人(含医务室、食堂人员20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2500万元。均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能提供专用收据)。

  计税工资限额=(850-20)×0.16×12=1593.6(万元),可税前扣除

  实发工资超标准=2500-1593.6=906.4(万元),应纳税调增。

  税前准予扣除三项经费=1593.6×(2%+14%+2.5%)=294.82(万元)

  三项经费超标准=2500×(2%+14%+2.5%)-294.82=167.68(万元),

  或直接按超标的工资计算超标准三项经费=906.4×(2%+14%+2.5%)=167.68(万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综上,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906.4+167.68=1074.08(万元)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很重要,选择、计算和综合)

  1.含义: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税前扣除方法:

  (1)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4个项目捐赠: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2)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限额比例为3% :纳税人用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3不得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4.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具体计算过程为:

  (1)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保险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2)计算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5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6.反映在纳税申报表,在87页主表的11行(94页附表二的18行)不包括捐赠支出,即将记在“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剔出,按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填在主表的20行。

  【例题】某企业200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4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万元、贫困山区的捐赠3万元;直接向地震灾区捐款2万。

  【解析】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万元可全额扣除,

  向贫困山区的捐赠按3%限额扣除,扣除限额=40×3%=1.2万元,

  直接向地震灾区捐赠2万不得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捐赠=5+1.2=6.2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6.2=3.8万元

  反映在纳税申报表,全部的捐赠10万元未包含在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40万元里,将可税前扣除的捐赠6.2万元填在主表的20行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很重要,选择、计算和综合)

  1.列支比例: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 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② 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速算增加数3万元。

  2.计提基数: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87页主表1行(92页附表一1行)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的收入,由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是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时调增的收入额,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本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本级扣除比例+本级速算增加数

  【例题】某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1400万元,包装物租金收入40万元,运输服务收入1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此外将市场价值100万元的产品(成本价为80万)用于发放福利 ,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收入120万,让渡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收入50万。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

  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所以分析收入的性质,判断是否是销售(营业)收入很重要。本题中,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和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收入120万作为“其他收入”,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注意国债利息收入属于“收入总额”,不是“销售收入”,所以不是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计算公益性捐赠的基础);

  其他各项收入都属于主表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400+40+10+100+50)=1600万元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600×3‰+3=7.8万元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1600-1500)×3‰=7.8万元

  实际列支20万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8万元;超标的业务招待费=20-7.8=12.2万元,调增纳税所得

  若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则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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