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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重点复习资料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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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熟悉)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禁代理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能用口头或其他形式来确立税务代理关系。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及形式

  (1)签约前的准备阶段

  要协商委托目标、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

  (2)签约阶段,即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选择题)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自然终止和非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非自然终止:在代理期内终止

  委托方可单方终止,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单方面终止,都有具体情况。

  要注意把握各自的三种情况,可能出选择题。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追究。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从《民法通则》和《征管法》的角度来追究。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以前考过。

  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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