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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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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如《商标法》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专利法》授予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的专利管理工作。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等,都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

  尽管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但二者有严格区别。第一,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第二,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第三,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3、临时机构

  (二)企业组织

  (三)事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其他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由于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或者任意处置性,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条件和规则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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