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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法律关系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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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

  注意:货币和有价证券也属物的种类。货币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价值的一种特殊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2、行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指民事主体为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活动,如债之给付、要约之承诺等。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的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例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是( )物质客体。(2005年试题)

  A、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一切

  B、必须独立成为一体的

  C、能够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

  D、不具有稀缺性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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