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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重点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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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学习提示:

  (1)税务登记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设立税务登记,

  第二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类注销税务登记。

  (2)要特别注意几个非常重要的时间:

  什么时候去办设立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去办变更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去办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关注的主要是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特殊的制度:

  银行账户的登录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号码。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⑤改变产权关系;⑥改变注册资金。

  注意容易考的是第②点。

  (2)时限要求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正常注销:先注销税务,再注销工商。

  非正常注销: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考点)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考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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