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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14)

更新时间:2010-07-23 09:57:14 来源:|0 浏览2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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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小结】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特殊规则: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这三项费用要依次扣除,其中:

  ①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但是计算扣除的依据是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②修缮费——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③法定扣除标准——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的费用。

  3.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008年 注册税务师考试

  【例题·计算题】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08年4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4月14日到期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解析】

  (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

  (2)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3)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5%。

  储蓄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2×4×20%+1500÷12×8×5%=150(元)

  【提示】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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