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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17)

更新时间:2010-07-27 10:04: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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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打包债权”。

  例:某人通过竟拍取得打包债权3件,支付债权费用100万元,取得合计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其中甲欠80万元;乙千60万元;丙欠10万元,6月处置打包债权,收回乙欠款项45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答案】应税收入为收回的45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100×60/15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

  应纳税额= 5×20%=1万元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 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008年 注册税务师考试

  例: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 40

  C.1.56

  D.1 80

  【答案】B

  【解析】处置债权成本费用=40×40%=16(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6-2)×2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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