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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查封、扣押和冻结

更新时间:2013-04-12 10:56: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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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查封、扣押和冻结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一、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情形。

  二、冻结

  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3.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4.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考指南

    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22-23日 

     更多信息访问: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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