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D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9条规定:“会计师的基本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5)掌握一门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