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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更新时间:2018-04-08 10:18: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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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统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

2.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3.统计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八个原则)

4.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5.统计行政应诉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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