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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支付结算方式

更新时间:2012-12-21 09:38: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知识点:支付结算方式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职能: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2.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商业汇票的特色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包括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公示催告
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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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ü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ü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ü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付款人为出票人开户银行。

  2.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补充】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经常居住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四)支票的付款

  1.程序:

  (1)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委托收款背书

  (2) 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背书人签章+进账单

  现金支票:单位:收款人处签章;个人:身份证号

  2.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罚则:

  情形: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填写要求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正联:必须中文大写;存根联:可以阿拉伯数字小写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现金支票签发后,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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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商业汇票

  【注意】商业汇票VS银行汇票

 
出票人
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
企业
一段日子后付款
银行汇票
银行
见票即付

  (一) 概念和种类

  1.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情况: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3.分类: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承兑人是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并经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承兑人是银行

  (二)出票

  1.出票条件:商业承兑汇票:账户、单位、真实付款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上述+资信状况好

  2.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无效。

  3.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或收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ü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承兑

  1.效力: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ü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其前手的追索权。

  2.程序: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例如:

  (1)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兑。

  (2)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2月1日前承兑即可),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4.付款人的程序:

  (1)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付款

  1.付款地: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付款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例如: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7月1日前付款都可以。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6个月内付款都可以。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可定于见票起6个月内付款都可以。

  3.提示付款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例如:接(三)中的例子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0日前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4月30日前提示付款。

  4.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例如:4月1日到期,4月8日提示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4月8日得知,通知了付款人,4月9日至4月11日未通知银行付款,4月12日上午将款项划转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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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背书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2.两个不得【题型:判断】

  (1)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有条件,汇票有效,条件无效。

  【区别】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不得分别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保证

  1.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效力: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3.相对记载事项:

  (1)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保证仍有效。

  【区别】背书附有条件,汇票有效,条件无效。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记载事项欠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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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卡

  (一) 概念和种类

  1.概念: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分类:按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金卡和银卡

  (二)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销户

  ü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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