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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鉴定要点:独资企业

更新时间:2013-03-22 01:48: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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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理财规划师鉴定要点: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

  设立独资企业通常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①投资人及企业住所。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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