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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考点复习之财产分配

更新时间:2013-05-29 22:13: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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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下内容为2013年理财规划师财产分配的考点复习,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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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

  (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鉴于后一类父母子女关系过于复杂,助理理财规划师只需重点掌握前一类关系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无条件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子女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是对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条规定: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便可以享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

  婚姻

  (一) 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概述:

  1 婚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2)婚姻成立还需要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包括几个方面:

  结婚当事人自愿;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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