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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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外,还应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双方权利的取得都是有偿的。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其成立条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但是,这并不排除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如标的额较大的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国家或有关部门在合同形式或订立过程中有一定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履行
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环节,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出卖人可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的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卖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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