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点: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13-08-13 09:35:15
来源:|0
浏览
收藏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公路造价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特别推荐:2014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4公路造价师VIP套餐,不过免费重学!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贪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职硕士课程:GCT ,法硕 ,MBA,联考英语
编辑推荐
更多信息请访问:
上一篇:公路造价师考点:借款合同
下一篇:公路造价师考点:运输合同
最新资讯
- 2016年公路造价师《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考点2015-12-15
- 2016年公路造价师《技术与计量》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依据考点2015-12-14
- 2016年公路造价师《技术与计量》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的依据和步骤考点2015-12-14
- 2016年公路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讲义汇总2015-12-14
- 2016年公路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讲义经济法律关系2015-12-14
- 2016年公路造价师《案例分析》考点讲义财务报表的编制2015-12-14
- 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施工企业经济核算的方法考点2015-12-11
- 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施工企业经济核算的内容考点2015-12-11
- 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施工企业经济核算的特点考点2015-12-11
- 2016年公路造价师《计价与控制》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种类考点2015-12-11